《中国—东盟博览》杂志

重新审视RCEP对外商投资的影响——RCEP有怎样的经济含义?

2021-08-24 18:01:34   来源:中国—东盟传媒网   

文/简·马克·布兰卡德梁薇

2020年11月15日,经过近10年的磋商,东盟10国、澳大利亚、中国、日本、新西兰和韩国共同签署了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CEP)。该协定也包含了许多贸易之外的条款。
 除了林林总总的各项条款,RCEP还将降低甚至消除关税,减少各类繁文缛节,精简原产地规则(ROOs)中的限制和冗余环节,放宽诸多服务环节,加强对知识产权(IPR)的保护,推动政府采购环节透明化,推动各成员国间资格证书(如律师、医生等)的相互通用。

有人将RCEP形容成一个“改变游戏规则”的协定,令人激动不已。RCEP自身拥有诸多利于经济发展的条款,且能整合与巩固当前双边、多边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,加上中日韩共同参与(日本此前从未与中国和韩国签署双边贸易协定),让人们对它的未来充满信心。RCEP中有5个国家的GDP位于全球前20,坐拥20亿人口的巨大市场,这令其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脱颖而出。

尽管RCEP在农业、工人待遇、国企(SOEs)管理和补助等方面关注较少,人们仍然认为RCEP能带来近千亿美元的贸易增长,并显著提高该地区的GDP。而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,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指出,RCEP“将显著推动区域外商直接投资增长”。带来潜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的一个因素是,RCEP消除了在签署国设立公司并进行商业运作的阻碍。

原产地规则的改变也是一大亮点,即协定中提到的累计原则。这意味着RCEP的签署国都将被视为同一经济区域,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原料或半成品被进口到第二个国家进行加工时,第二个国家也会被视为这些原料的原产地。比如:中国的棉花如果送到越南加工,最后产品再出口到其他RCEP国家时,这些棉花也会一并被当成越南棉花。累计原则可以让RCEP区域内的公司积极入驻低成本生产地,如越南等。

累计原则可以让RCEP区域内的公司积极入驻低成本生产地,如越南等
累计原则可以让RCEP区域内的公司积极入驻低成本生产地,如越南等

新的外商直接投资准入规则带来更开放的投资市场,这也是驱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的动力之一。除服务业以外的行业,如制造业、农业、林业、渔业和矿业方面,RCEP设置了投资限制;而对于服务业的准入规则,RCEP将采取双轨制:在澳大利亚、文莱、印度尼西亚、日本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韩国设置投资准入限制,而对柬埔寨、中国、老挝、缅甸、新西兰、菲律宾、泰国和越南则放宽了服务业的投资准入,制订了详细的放宽规定。

为了增加RCEP的跨国合作活力,各签署国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简化投资过程,例如简化行政程序等。除此之外,时评还认为RCEP内外的跨国公司将加大投资力度,充分利用不断增长的区域经济融合趋势,并在愈发激烈的竞争中增强资本流动效率。

最后,RCEP还包含了国与国间的纠纷解决机制,但还是强调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,不希望大家动辄“对簿公堂”。

当然,现在为RCEP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盖棺定论还为时过早,毕竟它签订还不足1年,许多签署国仍未走完核准程序,况且当前全球经济——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资流入——仍将长期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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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RCEP内的外商直接投资有很大一部分是想利用当地密集劳动力资源、市场体量和自然资源。

另外,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增长和集中流入的期待不应操之过急。

首先,减少贸易壁垒有时候会抑制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,因为外商直接投资很多时候是为了绕开诸如关税的各式贸易壁垒。

其次,在RCEP内的外商直接投资有很大一部分是想利用当地密集劳动力资源、市场体量和自然资源。RCEP的条约对这些方面影响相对有限。

第三,中国境内的抗疫成果和在制造业的显著成就——包括优良的基础设施建设,完整的产业链,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劳动力来源——综合在一起,配合本国广阔且多样的市场,能让中国吸引到众多投资者。欧美商会等商业协会在中国的调研也证明了这一点。同时也要注意,随着信息通信技术(ICT)的广泛应用,中国也会扮演高效生产者的角色,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本国外商直接投资向周边辐射的积极性。

第四,像日本、韩国这样的区域投资输出大国,很有可能根据自身需求,将投资目光放在RCEP外的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来满足自身对市场、资源的要求。同时它们还需要考虑自身主要合作伙伴的态度——不久前在美国总统拜登和韩国总统文在寅举行峰会前后,现代和三星等韩国跨国公司承诺向美国投资数百亿美元。

像日本、韩国这样的区域投资输出大国,很有可能根据自身需求,将投资目光放在RCEP外的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来满足自身对市场、资源的要求
像日本、韩国这样的区域投资输出大国,很有可能根据自身需求,将投资目光放在RCEP外的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来满足自身对市场、资源的要求

第五,RCEP的实施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状态。根据最近的研究,许多东盟国家在减少贸易壁垒上的进展还有待推进。另外,RCEP协定中也未提及技术标准方面的问题。

最后,虽然RCEP提供了国与国间的纷争解决机制,其中包括:设置RCEP秘书处;举办工作例会,确保RCEP事务正常运行;设立基金以确保RCEP发展等。但这些机制的运行效率需要我们拭目以待。另外,RCEP没有提供投资者与国家间的纷争解决机制,企业们更关心这方面的机制。

有人说:“RCEP不过是旧瓶装新酒,而且酒精含量令人担忧……”我们当然不这么认为,但企业们仍需要冷静分析RCEP带来的效应。

综上所述,RCEP也许不会改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世界秩序。从国家层面来说,不能躺在RCEP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原产地规则上坐享其成,而应该在维持商业正常运作的同时不断扩大市场,推进基础建设,形成供应链集群,并关注立法与实际执法的差异,消除执法问题对资本、货物、人员流通造成的不便与阻碍。对于RCEP内的企业来说,将工厂转移到低劳动力成本国家会更有利,也可以照常选择出口商品,以规避文化、计划、政治等方面的不稳定性。至于RCEP外的国家与企业,RCEP会是投资的优选地区,而RCEP内的一些国家早已是跨国投资的聚集地。

 

·来源:《外交家》

·编译:谢宗鸣

 

(责任编辑:yeq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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